原告肖*与被告某建设工*****(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某实业投*****(以下简称某实业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侯**,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某实业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2168087.75元,并按照lpr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计至2023年2月8日,暂为36929.76元);2.由被告某实业投资公司对被告某建设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施工的由被告某实业投资公司开发的位于常州市劳动路和龙××路的建设工程防水项***小区)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书中对防水工程施工的地点、范*、防水工程的价款、结算方式、支付...(本文书还有44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