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官**因与被上诉人汪**、湖北弘达************(以下简称“弘达远杨*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鄂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的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第二项进行改判:由弘达远杨*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整治局大堰等三个乡镇2017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一标段)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汪**及官**所应付雷*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2.本案一审及二审受理费用和保全费用由汪**、官**、弘达远杨*利公司三方共同承担。雷*上诉的主要事实、理由以及针对官**上诉的答辩意见:一、弘达远杨*司应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整治局大堰等三个乡镇2017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一标段)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汪**及官**所应付雷*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1.弘达远杨*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说明依据汪**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中的第九条工程款和财务管理之内容,弘达远杨*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整治局大堰等三个乡镇2017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一标段)工程款实际权利人为汪**。汪**属于承包经营,独立核算。2.弘达远杨*司在一审中也明确表明早己依据项目合同扣除了项目管理费用。3.雷*出借给汪**和官**的借款,全部用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整治局大堰等三个...(本文书还有5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