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2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约定货物买卖协议,合同双方约定由买方自提,货款支付方式现金,交易物品为vc穿线管配件,有**,清单上有被告员工的签字,货款总金额为8200元(捌仟贰佰元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目前被告拒接沟通拒绝支付偿还债务并企图逃避债务,态度恶劣。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秦*辩称:原告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根据原告提供的张家港市红福五金工程照明11张...(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