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星********(以下简称“星火混凝土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长建******(以下简称“长建建设公司”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建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通知长建建设公司。长建建设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破产异议称:星火混凝土公司与长建建设公司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经法院审理,长建建设公司已归还部分债务。2021年以来,长建建设公司承建的多家房地产项目的业主支付工程款严重滞后,大量应收账款尚未收回,致使长建建设公司暂时不能及时偿还剩余债务。截止2021年9月底,长建建设公司资产合计人民币348242354.35元,负债合计246058487.49元,长建建设公司的资产远远大于负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星火混凝土公司申请长建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人...(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