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载某某**********(下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龙**、被告罗**、第三人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云杰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阳*、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第三人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向某甲公司付引线款1234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龙**系万载某某厂(下称某甲厂)业主,该厂为个体工商户,目前已经注销。某甲厂从2017年11月到2018年1月在某甲公司处购买引线,其中购买三根带引1600万根,单价27元/万,计人民币43200元,购买四根带引2360万根,单价34元/万,计人民币80240元,合计人民币123440元。龙**购买引线后一直拖着不向某甲公司付款也不进行结算。因法院追加罗**作为本案被告,故我方要求罗**和龙**夫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某甲公司诉求。
被告龙**辩称,1、双方没有结算,无法确认单价和总金额。2、本案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鲍*在2018年10月30日寻求与龙**结算货款,当日应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3...(本文书还有5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