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安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蚌埠安亘******的30%股权,并且也参与了实际经营,被上诉人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获得上诉人的同意,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通过电子确认的方式进行了确认,即使是电子确认,被上诉人也应当提供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决议,不能简单凭借一个短信进行有关信息的确认,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纸质原件。二、被上诉人无法证实该短信验证码是何人所发送,并且上诉人认为,短信验证码属于电子证据,现有情况下也无法核实何人发送,因此请求依法核实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内容及是否有上诉人签字确认信息。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本文书还有4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