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林**、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截止2024年5月20日的利息11126.94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支付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以所欠利息11126.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支付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复利;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在网上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原告审核后双方于2023年4月27日网上签订了《农户贷款合同(网络版)》,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额度为30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在以上额度有效期限内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5%,逾期罚息...(本文书还有4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