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连城县莒*********(以下简称“璧洲村委会”)因诉被上诉人连城县不******、连城县人***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定:2013年2月19日,福建省天*******(以下简称“天露公司”)与璧洲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经天露公司申请,并经连城县林业局、连城县人***同意,天露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取得连林证字(2013)第xxxxx—xxxxx号林权证。2016年2月19日,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无效。2016年8月15日,该院作出(2016)闽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上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无效。天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4日,龙岩市中级人民作出(2016)闽08民终**...(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