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x****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x****之经营者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284元,并自2023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加计50%承担逾期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以服装批发生意为业,2023年5月份,被告通过网络和原告店内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进行业务对接。经协商,双方同意被告在原告处购进服装用于自营零售。被告分别于2023年5月23日、5月27日,两次在原告处共购进价值一万余元服装,原告按照约定已发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经被告接收。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2284元货款未付,被告承诺一周*付清。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均未果。为...(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