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所诉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到原告处收购青豆米。2019年2月28日,经结算,被告尚*原告青豆米款65000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偿还了5000元,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偿还了10000元。2021年7月29日原告及家人到禄丰市旁禄丰森龙公司上150米处找被告催要,被告及丈夫将原告持有的欠条原件撕毁,原告向金山派出所报警处理。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李**辩称:我之前欠原告青豆米款是事实,但都已经还清了,现我不欠原告任何款项。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二份,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