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崔**与被告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崔**、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支付理赔款10万元及利息...(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