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中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9032元、车损鉴定费3951元,以上合计4298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05月07日0713分,刘靖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辽m37z**号车辆,在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民族街五金城东门由东向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唐国兴驾驶的车牌号为辽m6s8**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辽m37z**号车辆受损,事故经铁岭市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此事故刘靖负全部责任,唐国兴无责任。本次事故中辽m37z**号车辆,受原告赵*委托辽宁鑫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车辆损失鉴定为39032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951元。原告的车辆在被...(本文书还有2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