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诉辩情况。
(一)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50598.75元,利息11675.42元,违约金21522.33元,手续费5102.5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23年3月4日,自2023年3月4日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8889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情况:原告的证据中,有两张借款申请表,我只申请了一张大约3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原告发放了三张卡,其中一张是案涉信用卡,一张储蓄卡是我使用,还有一张尾号**的放款了5万元,我没有使用,但该5万元算进了案涉的信用卡。2016年我已归还一万多元本金,当时显示剩余95元未还,次月欠款本金又变成一千多元。我当时分36期归还,我还了10期后又重新排序1-10期,体现不出我已经归还多少期还款,且不清楚原告的利息是如何...(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