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青岛市市********(以下简称栖霞路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栖霞路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栖霞路幼儿园支付吕*陪护费1908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5000元;2.判决栖霞路幼儿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诉讼过程中,吕*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栖霞路幼儿园支付吕*陪护费20415元(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交通费1665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27080元。事实与理由:吕*就读于栖霞路幼儿园。2020年8月31日,吕*在栖霞路幼儿园处被烫伤,治疗期间与栖霞路幼儿园协商,所有医疗费用由栖霞路幼儿园承担。治疗期间约有三个...(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