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柏文栋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11458.86元,其中,贷款本金9997.02元、零售利息553.14元、年费480元、违约金428.7元(截至2021年7月29日),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本文书还有1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