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董**、被告人民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万元(暂定);2.判决被告中国人民****************在承保的保险限额和范围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国人民****************在承保的限额和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21240.26元;2.判决被告张*对保险赔偿之外的损失,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1日19时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被告张*驾驶鲁nz××××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追尾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吴*县...(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