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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粤07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6
  •  
  • 【案例概要】

    综上,被告人保盘锦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19382.87元(10000+109382.87)。因被告人保盘锦市分公司已于判决前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故被告人保盘锦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范围内还需赔付原告109382.87元。

    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15084.10元(134466.97元-119382.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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