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申华公司)与被告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金申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金申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96558元、手续费8168.16元及逾期利息869.02元(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从2021年12月1日起以965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暂计105595.18元;2.判令被告以其名下的潍柴u70-1.5t-a/mt前驱智享精英导航版**座(国vi)车辆(车牌号:桂k6××**,车**:×××6649)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4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