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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与王**、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豫0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1
  •  
  • 【案例概要】

    王**辩称,一、王**支出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0757.64元、门诊费37.6元、门诊检查费547.5元、门诊检查费234元,共计41576.74元,一审认定没有错误。人保某公司约定20%的免赔额、按80%标准赔付,该条系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人保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保某公司已就具体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告知,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无误。即便认定人保某公司有20%的免赔额,王**的这部分医疗费的损失应当由程*、吴*、任*、张**、润某公司承担。二、上诉人虽然没有参加诉前鉴定,但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结果无异议,只是申请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二次鉴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的认定标准明显严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人保某公司的责任,故相关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人保某公司未就相应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说明或者提示的,相应条款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不能适用人保某公司主张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二次鉴定。即便按照保人某公司要求鉴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中,只有关于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的伤残评定标准,没有关于胸椎骨折的伤残评定标准...(本文书还有51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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