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华泰宁*分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我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事故中发生全损,第一次事故中被告汪**在无责,故我司在保险责任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在第二起事故中产生损伤,就损伤的那部分我司按3/16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阳光台州支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第一次事故及第二次事故被告张**均负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我司同意按3/16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车损系两次事故造成,无法区分两次事故造成何种损失,因此我司在两次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不同,所承担的损失也不相同,故我司不认可原告的主张。我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亦不在保险范围内。
被告汪**、杨**、张**、平安东莞分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人保科技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经被告华泰宁*分公司、阳光台州支公司庭审质证,被告汪**、杨**、张**、平安东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本文书还有4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