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喻*与被告大连某某**********(以下简称:大连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4333.4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1105433.20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198007.6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为205060.94元,合计:403068.59元;以178900.26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6103.5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为33186.5元,合计:59290.04元,分段计算后的利息共计:462358.63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管理费148363.89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45000元;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8日,被告一大连某某公司中标了被告二云南某某**进行的招投标项目,项目名称为:云南某某**呈贡校区体育2区建设工程b标段,签订...(本文书还有6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