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北京林业**(以下简称林业大学)、北京威林********(以下简称威林公司)、王*、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郝*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与被告林业大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威林公司、被告王*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兼被告)、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我与王*、佟**、北京林业**存在劳务雇佣关系;2.判令四被告赔偿我医疗费用1165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营养费200000元、护理费140400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198000元,共计人民币171549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是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高级维修技工。2019年6月,我与王*因工作结识,王*与佟**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电器维修服务。2020年1月5日,应王*之邀,我与王*一起到林业大学实验室做冰箱维修,到达目的地后,我与王*将冰箱后盖打开,简单清理了灰尘,由于涉及内部结构的检测需要回家取专用工具。大约晚间十点半左右,我返回到林业大学实验室,由于灯光暗,接通电源后,准备检查冰箱的压缩机,突然冰箱发生爆炸,我感觉头部被不明物体撞击,浑身疼痛,瞬间失去知觉。2020年1月6日我被急诊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诊断为:1、多发创伤;2、胫腓骨骨折(右,开放);3、热烧伤(6%,二度-深二度,头面部,四肢,爆炸伤);4、头部裂伤;5、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6、头皮裂伤;7、头皮挫伤;8、头皮血肿;9、额骨骨折(右);10、气颅;11、劲部裂伤;12、颈部异物;13、足部异物(右);14、眼及附属器烧伤;15、眼外伤(双眼钝伤,右角...(本文书还有7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