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张*、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财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共计30354.7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7日17时53分许,被告张*驾驶鲁ag****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孙**骑的电动自行车,在郯城县郯城街道刘*口村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及车上乘员孙*乙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354.77元。
被告张*答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车...(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