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对上诉人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吴**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错误。吴*在一审起诉状中主张的案涉民间借贷款项均发生在2020年及2021年2月底之前,其于2024年10月24日才提起诉讼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一审认定吴*于2022年5月7日向肖**催要款项,肖**作出回应,以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吴*向肖**催要的款项是2022年9月起诉的款项,即(2022)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的借款。之后吴*于2023年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且两次诉讼借贷时间有2021年4月29日的借...(本文书还有4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