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余**、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吴**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8257.8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第四条、第十一条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罚息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暂计至2021年3月14日,利息3631.77元、罚息50.34元,本息合计311939.97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08257.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