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诉被告内蒙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液化气货款27824元及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5年8月13日为2099.32元,应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利息损失以2782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8月13日为2099.32元,应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9923.32元。事实及理由:被告系经营热气球娱乐项目主体,因经营需要2022年底开始在原告处购买液化燃气,作为热气球升空动力,自原告处共购买71057元液化燃气。被告仅在2023年1月9日支付32977元、2023年3月29日支付10256元,2024年1月...(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