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吕*、郑**、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告吕*、郑**、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泉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平安保险泉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2591.9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被告吕*、郑**对被告平安保险泉州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吕*驾驶被告郑**所有的闽c0××**号小型轿车,沿晋江市××镇××路自北往南行驶,至晋江市××镇××路卫生院路口,将原告王**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11月21日原告伤情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骨折、开放性左胫腓骨干骨折(近中段)、左足第1跖骨近端骨折、失血性休克、左足多处皮肤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血肿、枕部头皮血肿等损伤。原告前后因本次事故住院三次共计42天。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吕*与原告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原告委托,福...(本文书还有4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