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宋**、王**、中国太平****************(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3704.76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7日5时26分许,被告宋**驾驶湘c8××**号车由从湘乡市东郊乡沿湘乡市方向032县道往湘潭县乌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湘乡市032县道××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拖行的手推人力斗车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逃离事故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