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诉被申请人某区管理***(以下简称某区管理***)、一审第三人陕西某公*(以下简称陕西某公*)、一审第三人成都某公*(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陕7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及某区管理***认定事实不清1.一、二审法院及某区管理***对张某工作岗位认定不一致,先后出现桌面工程师、驻场工程师、驻场网络运维工程师等多种称呼2.一、二审法院和某区管理***对张某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认定错误根据(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案例观点,私自在家加班也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等情形应视同工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为了完成岗位职责,接受微信群安排工作已成常态,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具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枉法裁判1.一、二审法院在行政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不撤销《不予认定工伤...(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