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路**辩称,原告受伤属实。被告八臻公司把洛川县供销社外架工程分包给被告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路**雇佣原告担任架子工,工资每天400元。被告路**同意给原告赔偿医疗费、二次治疗费和90天的误工费,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被告路**已经承担了,其他费用不承担。
被告八臻公司辩称,原告受伤属实。被告八臻公司把洛川县供销社总劳务包给了张毅,张毅又把外架工程分包给了被告路**,原告是路**雇佣的,故被告八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由张毅和被告路**向原告赔偿。被告八臻公司在被告人保公司购买了安全劳务保险,原告受伤的事故,属于该保险的理赔范围,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担。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被告八臻公司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被告八臻公司,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0万元,伤亡限额90万元,被告人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为被告八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原告及二被告陈述,原...(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