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锡林郭勒********(锡盟某公司)与被告刘*、刘*、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锡盟三优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罗*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被告刘*、被告罗*支付商砼欠款152065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贰仟零陆拾伍元整)及违约金(从2015年9月8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4倍利率)(其中刘*99.9%、罗*0.1%按持股比例承担商砼款给付责任),被告刘*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商品砼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工地提供...(本文书还有3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