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康*因与被申请人库车县某*****(以下简称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申请再审称,2020年前某租赁站的经营者方*和康*有过租赁关系,钢管、扣件、丝杠的租金均是按每天0.01元结算。2020年租赁建筑设备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租赁价格,租赁单上出现的价格康*不知情,且租赁价格高出市场价格两倍之多,赔偿单价也过高。结算主要错误有:6月2日归还两车,实际结算一车,一审卷57页回收单结算,40页回收单没有结算,即926米方钢1,370.5米钢管没有结算。一审卷46页,扣件应当是399个,多计算46个。一审卷30页2020年10月11日的货单的承租人不是康*。赔偿款中多计算492米钢管7,380元,518米方管7,770元。综上,某租赁站提交...(本文书还有1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