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山人医)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以下简称城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山人医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阳山人医仅需向城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78149元(即双方确认工程款249408.6元减去城区建筑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71259.6元);二、由城区建筑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依据涉案合同第九条第3点的约定,城区建筑公司应向阳山人医支付合同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但一审法院在城区建筑公司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擅自调整违约金,显然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阳山人医与城区建...(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