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吴**诉被告北京市丰**************(以下简称靛厂村委会)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吴**诉称,原告系丰台区靛厂村村民**房屋位于靛厂村××号院。该院系吴*祖宅,后××号院登记在吴*某名下,吴**系其独子,吴**系其同胞姐姐。1985年前后,吴**与吴*某协商后在××号院自行出资建设西房三间,建房后一家人便居住于此。2012年2月18日,吴*某及其配偶相继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吴**及吴**一家户口仍在××号院,并一直在此居住。2002年因被告实施靛厂村绿化隔离带地区旧村改造项目,原告宅院列入拆迁范围,因补偿问题存在争议,原告未签订补偿协...(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