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通**************(以下简称铁通康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确认铁通康达公司与徐**于2002年3月至2019年11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2.铁通康达公司支付2002年3月至2011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23900元(7700*107=823900元);...(本文书还有10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