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潘**、潘**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潘**、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吴**、潘**不应承担361000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即潘**对2600000元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收到的上诉人吴**、潘**款项1058000元应当从刘**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614771元中扣减;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600000元的构成错误,上诉人吴**、潘**不应承担361000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2012年5月,潘...(本文书还有1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