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吕*诉被告唐*、蚌埠某学*、第三人蚌埠某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潘**。被告蚌埠某学*、第三人蚌埠某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宫*、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唐*立即支付告工程款7937949.46元及利息(以7937949.4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第三...(本文书还有13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