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李**、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尚**、吴**、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林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海林邮政银行与李**、孙**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要求李**、孙**偿还2019年9月17日借据项下借款本金295,729.45元、利息3,647.09元,本息合计299,376.54元;偿还2020年1月18日借据项下本金50,000元、利息503.44元,本息合计50,503.44元;偿还2020年2月2...(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