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刘**、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刘**归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的贷款利息449605.33元,复利34013.2元,罚息391422.9元,本息总计5875041.43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刘**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3464元;以上合计5958505.43元;3.请求判令青某某公司*、刘**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26日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1、2、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