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财保江阴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对事故责任划分由法庭依法审核认定,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我司未垫付。我司在肇事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责情形的前提下,按保险合同承担责任。我司是基于合同关系参与本案诉讼,不是侵权人,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12日5时22分许,原告盛**驾驶鲁q×××**轻型厢式货车在盐靖高速北行19公里+600米处与被告孙**驾驶的苏j×××**(苏j×××**)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的事故,事故造成盛**受伤。原告伤后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等治疗,累计住院27天,共产生医疗费58025.99元。
2022年5月1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对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盛**承担本起事故的主部责任,孙**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盛**驾驶的鲁q×××**车...(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