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卧********诉被告广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市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93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每次货物确收之日满60日起按2023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具体损失明细详见损失明细清单。暂计至起诉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6.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送交了相应的货物,被告仍拖欠原告5934...(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