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祥鼎运输未作答辩。
被告孙**答辩称同人保财险意见。
被告人保财险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原告主张的相关货物损失数额以及是否已经赔付实际货主,并未尽到举证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月10日7时许,王*红驾驶车牌号为冀b8冀b8××**×冀b××**半挂牵引车,沿东**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37(东**)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闫家庙村村附近时,与顺行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孙**驾驶的车牌号为鲁m**鲁mw××**×鲁m××**半挂牵引车碰撞,致使公路设施、两车及两车货物损坏,事故造成王*红受伤。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红负主要责任,孙**负次要责任。
鲁mw**鲁mw××**×鲁m××**车所有人祥鼎运输,鲁mw×**鲁mw××**险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鲁m××**鲁m××**险投保责任限额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