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李**、李**、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8774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营养费17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47341.25元、护理费32153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45121.20元、摩托车损失价值2528元、核酸检测费264元、鉴定费3080元、评估费400元,合计209630.41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不足或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李**赔偿。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