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李**、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段**、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2019年8月、9月、10月的工资共计238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7日,原永川区xx镇xx村xxx村民小组与李**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李**承包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经营。2020年4月7日,李**将案涉土地转让给李**。在承包期间,李**、李**雇佣其在承包的土地做工,2019年8月、9月、10月共计欠其工资2382元。
李**未作答辩。
李**辩称,其从2019年11月后才接手经营,并与李**...(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