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人保宁波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人保宁波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6日,被告驾驶×××车辆行驶至浙江省g92南线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254km与由案外人朱*勇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朱*勇无责。×××...(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