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华保险邢台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当庭口头申请重新鉴定,因其无证据足以反驳原告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第三人珠峰保险北京分公司称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因其无证据证明原告治疗中使用了非医保用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住院治疗512天,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构成两个五级伤残;误工期、营养期至评残前一天,护理期至评护理依赖日前一天;后续治疗费40000元;韩*属部分护理依赖。原告为农业户口,事故发生前从事农业生产,主张误工费按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行业标准每天146.22元计算642天、护理费按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154.94元计算642天,予以支...(本文书还有2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