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济宁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少承担26,1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以此确定车辆损失,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鉴定机构将车辆增值税25486计入车辆损失,所做鉴定依据明显不足,且案涉车辆投保时并未计入该项费用,不包括在保险价值内,以致鉴定数额明显过高。由于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维修费票据及支付维修费的转账记录,无法有效核定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客观损失情况,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所做结论不应作为确认...(本文书还有2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