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霞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屠**、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其交通事故受伤未获赔偿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屠**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3019.81元,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22年1月27日8时52分,被告屠**驾驶×××号牌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宁波市机场航空路与机场路东往匝道口处右转弯时,与原告赵**驾驶的由南往北行驶的宁波234203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屠**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被送往宁波市海...(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