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莱阳田业******(以下简称田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要求田业公司向李*支付加班费没有依据,田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支付足额加班费。根据田业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等可以明确李*的基本工资情况,结合李*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李*实际每个月工资数额远高于其工资,该实际工资数额是田业公司将加班工资一并发放。2022年5月9日,李*向田业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可以看出李*系主动离职,田业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李*辩称,1、田业公司未向李*支付加班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田业公司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李*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田业公司在2018年5月至2022年3月间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一审判决仅支持了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李*没有上诉。田业公司在一审中拒绝按法院要求提供工资原始台账,一审判决依照证据规则判决由田业公司支付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2、李*自2008年10月起与田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田业公司未依法给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李*...(本文书还有6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