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慎**、潘**与被告湖州市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慎**、潘**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张**,被告湖州市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慎**、潘**起诉称:2018年3月17日,两原告亲属慎荣金因感冒症状至被告处输液治疗,后因感胸闷气促遂于被告处入院治疗。因被告未对慎荣金的症状予以重视,亦未对其采取正确有效的检查、治疗方式,以致被告迟迟未能诊断出慎荣金所患疾病,之后错误地以心肌炎为主要治疗方向,耽误了医治慎荣金的黄金时间。在接受了被告七天的错误治疗后,慎荣金病情出现恶化,此时被告方才建议转上级医院就诊治疗。同年3月25日,慎荣金转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以下简称邵逸夫医院)就诊,门诊病历单会诊意见显示“ct提示从肠道穿孔*能”。次日,邵逸夫医院初步诊断为“肠梗阻、肠穿孔、肠坏死”。同年3月29日,邵逸夫医院诊断为“肠坏死、肠穿孔、急性腹膜炎”,治疗意见为“患者病情危重,预后极差,随时可能死亡”。后慎荣金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台州市医学会作出台州医鉴[2019]008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告在对患者慎荣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本文书还有5701字未显示)